【申达家事评论】“醉驾撞飞路人案”之法律分析(续)
1案件背景
杨某与朋友走在路上,被醉驾出租车司机撞飞。该起事故背后,涉及关于事故原因、事故责任、醉酒责任、保险理赔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作为杨某的代理律师,申达家事律师团队成员黄宇璐、王聪曾在《“醉驾撞飞路人案”之法律分析》一文中曾予以详细评析。
案件发展至今又有新情况。2016年6月,出租车司机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在开庭前,法院主动通知杨某,询问杨某是否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该出租车司机(被告人)索赔?
2法律问题
1、杨某是否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杨某作为案件的被害人,因出租车司机的酒驾行为遭受到了物质损失,可以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失赔偿范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杨某能够提起的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且该物质损失应是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等。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侵权民事诉讼能否同时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杨某可以选择单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单独提起侵权民事诉讼。但是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杨某一旦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能再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民事诉讼。
4、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因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二者各有利弊。
首先,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积极赔偿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给于从轻处罚。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可以降低被害人的诉讼成本。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若当事人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需要提起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根据申达家事律师团队的了解,结合出租车司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庭审中的陈述,可以判断被告人并没有经济赔偿的能力,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杨某以及其他的被害人并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相反,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将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失,索赔更有保障。
综上所述,申达家事团队给出的建议是: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当事人杨某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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